为规范学院重点要害部位、门卫及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校园良好的治安环境,确保以教学为核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增强重点部位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等总体防范能力,保障教学、管理及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关于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要害重点部位是指对学校教学及师生生活保障有重要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学院办公楼、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图书室、实训(计算机房)、教学楼、食堂、水处理、锅炉房、配电室、大宗物资储藏室以及集体宿舍等部位。
第三条 确定要害重点部位,应履行审批手续,由所管部门填写申报表,经保卫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定,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确定要害重点部位的标准是:本部位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大,或一旦发生案件或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大、财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
第四条 对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对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等内容的安全措施,并切实落到实处,做到防患未然。
第六条 从事要害重点部位的岗位,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当。不适合在要害、重点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七条 被审定为要害重要的部位,所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应分别建立要害重点部位安全保卫档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记录。
第八条 要害重点部位安全负责人,应组织员工坚持每天班前班后检查,每周末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尤其要做好下班后关窗、锁门、断电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除保证建筑牢固、加固门窗外,还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必要时配备一定的警卫加强值班守护和巡逻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条 对要害重点部位,保卫部门一般坚持每月一次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所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督促整改。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经所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一份存入保卫档案,一份交所管部门。
第十一条 要害重点部位的负责人和部门主管领导,在接到保卫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加强管理和防范,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防火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安全防火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装备报警器的部位,必须设专人值班加强监视检查。对配备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保密部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阅文制度和文件管理制度,做到文件收发严格登记、分类管理,文件要存放在铁皮保险柜内保管,文件保管和阅文室要隔离,严格文件交接手续,以防失窃密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防盗重点部位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对重要设备仪器要确定专业人负责,严格管理,严防被盗。应采取“三铁一器”(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报警器)防护措施。对安装的防盗报警器,要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和报告。
第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要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路线图,在出入口和适当位置安装应急照明灯。开展大型活动要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要害重点部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经常组织部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及本部位规章制度,开展安全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依法管理的观念,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
第十七条 违犯本办法,致使要害重点部位发生中毒、火灾、被盗、失窃密等案件和事故,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门卫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门卫管理制度是对一切进出校门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
第十九条 出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一)我院师生员工(含学院外聘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出校门。
(二)各类来校短期学习的学员,凭我院有关部门发给的证件进出校门;在我院长期服务、临时工勤人员以及通过正当手续在校内居住的人员,凭保卫处发给的出入证出入校门。
(三)来访的校外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在校门口履行登记手续经被访者同意后凭会客单进入校门,离校时交回有被访者签字的会客单。
(四)学院邀请的专家、学者、宾客,邀请主管单位(部门)须事先通知保卫处办公室,以便配合接待;外单位在我院借用校内礼堂、教室或其他场地的,我院批准借出的部门须事先通知保卫处办公室,门卫执勤人员根据通知准许借用单位人员进出校门。
(五)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与我院负责接待的部门联系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六)进校施工的单位及人员,凭保卫处发给的进入证进出校门。
第二十条 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物出校门,需持有本部门开具的物品放行条,并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方可出校门。
(二)携带个人贵重物品出校门,须凭本人证件在校门登记(学生还需提供本系、公寓管理科开具的物品放行证),并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方可出校门。
(三)校外经营者送货需凭保卫处发给的出入证进出校门。校外人员乘机动车来访者,必须接受门卫的查验,经门卫允许并履行登记手续后进校门,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内。
(四)进校施工的单位及人员携物出门时,必须持有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的物品出门详单并经学院基建办准许出门的手续方可出校门。
(五)无部门证明,不填报物品放行证,不接受检查者,门卫人员有权扣留物品,待查明白后方可归还。
第二十一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出入校门应减速慢行,禁止鸣号;校外单位机动车辆须按照指定的校门进出,进校门时须在停车区域内停车,并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履行登记、受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一律不得入内,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请示保卫处值班人员允许后进入。
第二十三条 校门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师生员工及家属一律凭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晚上10:00(星期五、星期六晚上10:30)之后学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出校门。因特殊情况要出校门,须持有请假条并经门卫验核后,登记出校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对违规的学生通报到学工部、各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严重扰乱校门管理秩序,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学院学生违纪管理处分试行条例》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执勤时要照章管理,态度和蔼,礼貌待人。门卫执勤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群众利益,或者以粗暴方式对待群众,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处室、系部、群众团体及外单位在学院体育场(馆)、礼堂、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活动。
(一)处室、系部以及社团组织的文艺演出等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新生报到注册;
(六)其它大型活动。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承办)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填写《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部门)应提前10日向保卫处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一)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的对象和主要领导、入场方式、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
(二)有关部门或院领导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包括安全责任人、保卫人员数量、保卫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
(四)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可以承办大型活动的证明、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联络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值班守卫人员;
(八)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九)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五)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处室、系部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和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场(馆)管理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和工作证的;
(三)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三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票证人员入场。
第三十八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学院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