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院内交通秩序,规范院内交通管理,确保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所有进出院内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对进出院内的机动车辆实行凭卡通行和收费管理。
(一)进出院内的机动车辆一律凭保卫处核发的机动车《通行卡》进出校门,并在指定区域划定的车位停放。
(二)车辆载物出门时,一律凭所属部门出具的《物品出门证明》放行。
(三)出租车原则禁止进入院内,如遇特殊情况,经门卫人员检查核实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领卡缴费。
(四)因公进入院内的特种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用车、押钞车、邮政车、天然气抢修车等)以及殡葬车和当日婚礼车免收费用,学院组织的校内大型教学活动车辆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第四条 机动车辆通行卡的办理及使用:
(一)学院所属公务用车办理通行卡,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保卫处将车辆信息审核并登记备案后发放《内部车辆通行卡》。
(二)本院教职员工私家车辆办理通行卡,个人需提供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住址、联系电话等真实信息,保卫处审核并登记备案、车主缴纳卡费后发放《内部车辆通行卡》。
(三)外来办事及来客来访探亲等其他车辆进入学校时应在门卫履行来客登记手续,门卫根据规定允许放行后,领取《临时车辆通行卡》进入校园,出门时按规定交卡缴费。
(四)《通行卡》丢失、损坏等无法使用的,需及时补办新卡,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原卡作废。
(五)《通行卡》一车一卡,只限本车使用。对于转借、涂改、伪造《通行卡》者,一经发现,收回其通行卡,并做相应处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主本人承担。
第五条严禁在院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严禁在校内学车、练车。
第六条车辆进入院内后,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文明行驶,行驶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对在院内鸣笛、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乱停乱放等违规车辆,将给予粘贴警告黄条、车轮加锁等措施,对于拒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100-300元处罚。
第七条在校内行驶的车辆,应爱护校内所有交通设施和标志,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除赔偿外,给予1-3倍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者,送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私家车辆禁止停放在车库门前。
第九条车辆管理收费票据由财务统一印制,保卫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学院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