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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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14-10-10 00: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集体户口的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咸阳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卫处是学院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学院集体户口的迁移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掌握学院户口变动情况和办理其它有关户籍事项。  

    第二章户口迁入

    第三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我院录取的非咸阳市生源,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大中专学生户口遵循自愿迁移的原则,农业户口学生不迁移户口的在当地凭录取通知书就地农转非;咸阳市内生源原则上不办理户口迁移。  

    第四条凡办理落户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交保卫处,由保卫处协助向公安机关申报落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学生应在报到之日起30日内将户口迁移材料交保卫处,逾期不交者视为本人放弃落入我院集体户口的权利。保卫处不再受理学生跨年度落户审批手续。  

    第六条学生户口迁入我院后除毕业、退学、转学外,保卫处不受理其它原因的中途迁出。  

    第七条凡分配、调入我院的教职工,户口迁入凭人事处报到单、就业协议、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完后交到保卫处办理集体户口卡。  

    第八条复员退伍的大学生军人,凭团以上军事机关的《退伍证明》、县市兵役机关的落户介绍信和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其它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齐全、准确、清楚。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迁移证上字迹必须清晰可见,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  

    (四)所持迁移证的户籍专用章、骑缝章、户籍警名章必须清晰可见。  

    第三章迁入程序

    第十一条迁入程序和要求:  

    (一)凡办理落户的师生,须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  

    (二)各系要做好学生落户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统一收集、审核、整理、汇总学生的落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保卫处。由保卫处集中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其他人员持规定证件直接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凡入我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户籍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所产生的后果一律由本人自负。  

    第四章户籍卡管理

    第十三条办理户籍迁移后,学生集体户口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户口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须申报更正,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查阅非本人户口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借用户口卡,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借取。  

    第五章户口迁出

    第十六条毕业生离校前由学院统一安排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保卫处根据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派遣名单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七条户口已迁移到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将户口迁出,否则将寄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暂缓就业的毕业学生在毕业时,必须先将户口迁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在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及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中途转学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省教委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管理部门《转学证明》办理。  

    第二十条教职工已购住房的,须将户口迁移至本人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单独立户。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离职或调离我校的,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学籍管理部门的《退学证明》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学院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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